第七章,村镇建设用地第六十二条、村镇建设.村民自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三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住宅等合法原因形成的一户有多宗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分别确定宅基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按照一户的用地面积标准确定宅基地.第六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一、确实需要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三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五,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五条.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根据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村镇规划.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第六十六条,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 不再批准宅基地 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 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的。原住房应当予以拆除.宅基地收回。进行土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