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六条,监理单位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者监理事务所,第七条,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 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和场所、二。监理单位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三、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四,注册资本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数额。第八条,设立监理单位 必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单位名称和地址.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三 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 年龄,专业,职称等.四。单位章程,五,注册资金数额,六,业务范围。第九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设立监理单位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予以批准的。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不予批准的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第十一条 境外.省外监理单位进琼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一 原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二、监理技术能力及业绩资料,三 拟派遣的监理技术人员的授权书和主要资历材料,四。相应的注册资金。境外的监理单位还应当提供担保银行的担保证明书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或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第十三条.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专职从事过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专职从事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证明及主要监理工程项目目录.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五.监理单位的聘用证明.第十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予以注册的,发给.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未经注册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单位。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工程师不得涂改、出租,转借或者出卖岗位证书。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任职,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实行年审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在职监理 工程师进行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注册,已注册的。撤消注册,收回岗位证书.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处罚未逾5年的,四,弄虚作假骗取岗位证书或者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五,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受查处未逾3年的。六、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未逾3年的 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可设立监理工程师协会,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