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未依法实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资质证书的.可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 或者,资质等级证书,擅自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超越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三,出卖,转借、出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四。将监理业务转让他人的。五,与所监理的施工单位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监理过程中、因监理单位的过错造成建设单位,被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承领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岗位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私下承接监理业务的,二,涂改、出租.转借、出卖岗位证书的,三,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 项规定的。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在监理业务中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 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 吊销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被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合理监理,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