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过合理误差范围的,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过合理误差范围的.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 广场 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当拆除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六.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有违法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四十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占用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拆除。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市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四十二条,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确定的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不接受处理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