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理的实施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是否实行监理 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全部阶段的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几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但是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只能委托同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第十七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 未按规定实行监理的。有关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建管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一.国家和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二.建筑安装工程总投资在6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三。总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移民工程,五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六。国家或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项目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八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十九条,除重点工程,政府投资及融资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外,其他建设工程是否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第二十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和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工作机构.并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工作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姓名及监理权限.第二十二条、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工作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工程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应当按照监理权限及时下达停工指令。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四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得指定或者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第二十五条。实施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工程建设指令属授权监理范围的 均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 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 弄虚作假 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与勘察,设计 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给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在监理合同中约定、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其工程监理费标准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