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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 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实施专业化监督的企业,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的职责,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理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 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 科学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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