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强化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 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国家风景区规划条例,福建省关于历史文化名城条例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泉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中心城区.980平方公里。范围内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在泉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所处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属各县,市,区 以及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市属各县、市 的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泉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 应按本规定的要求、执行、第四条.本市各项规划建设应当采用本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同时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及本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