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第二百六十二条。泉州市古城区规划管理.古城核心区,文物古迹 传统民居风貌保护按照 泉州市古城保护整治规划,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执行.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定。中山路是泉州古城。三片一线,保护的重要地段,其建筑风格体现了泉州多种文化融合的特色,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经过整治,其浓郁的传统历史文化街区的地位更加突出,为了保护整治成果.保持传统商业街的活力.现就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定如下,1 立面。骑楼保护规定,1。不得在中山路建筑退台.屋顶加盖建筑物,构筑物及堆放杂物。2、建筑立面必须保持整修后的原状。不得随意更改或破坏、3、建筑物外立面不得设置广告灯箱 用户广告招牌统一安装在骑楼内壁柱之间。紧靠店门的上方,并在高度和宽度上维持现有尺寸、若特殊需要,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点、并经市政公用事业局批准。4.不得在临街立面上装铁罩,拉电线,装给排水管,空调机管等、空调室外机及空调管应置于沿街视线不及的地方、5、中山路沿街建筑的排水原则上采用整修后的形口排水方式、若特殊情况需设置排水立管的。应安装在店面内,并从店面内埋暗管穿过骑楼到路两侧暗沟内,高度应在盖板下。6、中山路骑楼柱不得随意油漆和涂抹,不得钉挂任何杂物,7,中山路骑楼吊顶,内壁柱。地面不得破坏或更换材料、改变颜色及尺寸.8。中山路两侧行道树由市园林管理处管理养护 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砍伐或破坏,2 危房翻建规定.1.中山路需翻建的危房,必须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后才能申请翻建,2,危房翻建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才能动工翻建。3.危房翻建原则上不能拆除原立面。特殊原因需拆除者,必须经文物管理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且新立面应保持与原立面的连续.其尺度 柱式 材料,细部.施工技术等应与原建筑一致.4、翻建建筑物的体型。层高、层数应保持与原建筑一致.不得擅自改变 层数不得超过三层,违章建筑应进行拆除。不得翻建 5 翻建的建筑物骑楼尺度、吊顶,灯饰,内壁柱,地面的材料尺寸 高度.颜色.质感等均应保持原状.3,维护。维修规定。1.中山路建筑的维护.维修 卫生清理由业主或租户负责、建筑物或骑楼装饰物有微小受损时业主或租户应及时按原样修复 沿街立面 骑楼.店面应保持整洁,卫生,禁止占用道路和骑楼摆摊设点或经营大排档.2.中山路建筑立面损坏超过原面积10、或需屋顶翻修,应由业主向文物管理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并备案后才能进行、3、中山路骑楼吊顶。灯饰、内壁柱.地面等若有损坏或脱落需修补时。由业主或租户按原有的材料尺寸。高度。颜色,质感进行修复,4、中山路两侧的管线暗埋于骑楼吊顶内。其安全防护及维护,维修由各管线部门负责,需在吊顶内维护或接线 应先拆除预设的活动吊顶。然后逐个拆除其它吊顶,完工后按原样恢复。固定,违反本规定者 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规定、清源山,紫帽山,大坪山 桃花山和晋江,洛阳江是构成泉州山水城市特色的自然环境基础,也是泉州历史文化名城重要的自然风景名胜游览区。为了加强.四山两江,的保护 建设和管理.把泉州建设成为生态环境优美的山水城市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如下.1、四山两江,保护范围,1,清源山国家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包括九日山.灵山,东起华侨大学.西至九日山的庙下村.南起大坪山 北至大阳山.总面积62平方公里。景区保护范围按规划确定的一,二.三级保护区和界定的外围保护地带实施管理、2。紫帽山保护范围。包括五仑山,大山、杨贵山.林厝山、庄厝山。龙首岭。乌石山、济公山 东至蔡庄。亭店.双坑一带,南至前店。杨贵山西麓.林厝山北麓.紫湖畜牧场,顶溪园,东边一带、西至丘店至前埔公路以东,北至丘店。草亭寺.树兜养猪场、赤土、蔡庄一带,面积27平方公里.园坂,张园、塘头 楼下 曾岭以北为控制范围,面积7平方公里。总计34平方公里 3.大坪山、桃花山保护范围。包括大坪山,国公爷山。大桃花山、小桃花山 东至洛阳江.西至大坪山西麓、南至疏港路.北至大坪村.总面积9平方公里,4,晋江流域保护范围.包括东。西溪支流和东 西溪交汇口至入海口干流,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为两岸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护堤地和堤岸外延200米内地带及面江、面海的一重山为保护控制范围。5,洛阳江流域保护范围。惠女水库,官洋溪,黄塘溪染厝至324国道洛阳桥闸 两岸之间、无堤防的为两岸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 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和堤岸外延200米内地带及面江。面海的一重山为保护控制范围、2,四山两江 保护范围内的地形 地貌,山体 水体。河道。林木植被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 标志性建筑。园林绿地 堤防设施等人文景物及所处的空间环境.实行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在,四山两江、保护范围内实行封山育林。禁止进行破坏性开发建设,各项建设均应纳入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3.在清源山 紫帽山、大坪山、桃花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1、严禁破坏、损毁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岩体 岩洞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基础设施、2.严禁擅自开山采石。采沙、采土、3,严禁乱倒建筑渣土,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或乱排污水、废液。4,严禁新建坟墓,对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尤其是主景区的原有坟墓分区分期清理,外迁,保护性.纪念性陵墓除外 恢复山体地貌,5、禁止擅自砍伐林木 乱挖野生植物、破坏植被.毁林造田.猎捕野生动物和随意采集动植物标本等破坏生态行为、村民的自留山不得出卖转让.建房 建厂、窑,采矿.采石,应按法规造林绿化,6,严禁新建 扩建.翻建有污染环境的工厂企业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仓库。原有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改造.达标排放,对治理无望的应在限期内分期分批外迁.改造或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7。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有碍景观环境 视线走廊的建筑物.构筑物、经批准的建筑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与城市环境风貌相协调 在清源山国家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禁止建设同风景和游览无关的项目和设施 8。属控制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并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查批准、4.在晋江、洛阳江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1、严禁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设置排污口 严禁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严禁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2.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直接或间接向两江排放未经处理或虽已治理但未达标的工业污水、废液或倾倒弃土.弃渣等固体废弃物。现有工厂企业排放污水未达到环保规定标准的,应限期治理或搬迁,3。严禁在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和防洪堤禁区内乱挖河沙,围垦造田,堆放物料。建坟筑墓 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4.禁止擅自砍伐林木,随意开山采石、采沙 采土和开荒造田。5,严禁在城市规划区江段两岸新建、扩建 翻建有碍景观及视线走廊的建筑物,构筑物。原有碍景观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搬迁、5,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属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城镇建设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应报泉州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清源山国家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重要区域详细规划须经省住建厅审查后报住建部批准、6。在保护区范围内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清源山总体规划进行的各项建设项目须按法定程序逐级报批,涉及到环境 水资源,森林。林地,文物保护.水土保持和河道管理的、须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规划,一书两证。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清源山国家风景名胜区内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须先经清源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和风景区管理处审查同意后,再按法定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特殊需要建设项目,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泉州城市规划区内属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须经当地县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 报泉州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四山两江 的保护管理以属地为主、所涉及区,县.市 政府和市住建、规划.土地,环保,文化.水利、林业,交通。矿管。城监。公路及铁路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根据本通告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监督管理.各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应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宣传教育和保护管理工作 保证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的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履行保护 四山两江,生态景观环境.遵守有关管理规定的义务 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各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失职部门依法追究经办人员责任和领导责任、第二百六十五条,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现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也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