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第六条.村庄和集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第七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总体规划.是一个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的布点规划,及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其规划主要内容包括.一,确定乡级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布点、二,确定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区域范围 位置,性质,建设用地规模 人口规模和发展方向,三。确定村庄与村庄。村庄与集镇之间的交通联系网、给排水方案,供电和邮电通讯线路及设备的布局,走向、乡镇企业和主要公共建筑。公益事业设施的配置以及商业网点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合理布局,四,合理选择确定乡级区域内非农业用地的配置和开发,五 综合编制防灾.环境保护等规划、建设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对近 远 期的各项工程建设进行科学布局、其主要内容包括 住宅,生产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各种工程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的专业规划及其用地规划布置.确定有关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确定重点地段建筑物体量 造型,色彩 突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形式 第八条.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0。15年。建设规划一般为5,10年 第九条 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具备地质勘察、地形测量 自然资源.水源、水质 气候气象 历史状况及有关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等基础资料.第十条、村庄和集镇规划采用的定额指标,应与国家、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及省颁村镇规划标准协调统一 集镇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口规模,须先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计划,土地部门核定,第十一条.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必须划定规划控制线 控制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 控制线须充分考虑发展用地,第十二条、承揽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单位应征求乡级政府和村民的意见.第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实行报批制度,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报批的村庄和集镇规划文件必须完整.总体规划报批文件应当包括,1,总体规划送审报告,2,村镇布局总体现状分析图.3,村镇总体规划图、4、总体规划说明书 报批的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文件应当包括.1、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送审报告.2 村庄和集镇现状图,3 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图,4、村庄和集镇公用工程、给水 排水,道路,供电.邮电通讯,规划图 5 村庄和集镇规划说明书、第十五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乡级人民政府可对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村庄和集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向村民及驻村镇单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