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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 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村庄和集镇房产登记,产权产籍的管理,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和集镇房屋。基础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和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禁破坏损毁村庄和集镇的道路,桥涵,排水,供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第三十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庄和集镇饮用水源 加强供水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供水或供水到户,逐步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按照规划要求堆放粪土.垃圾,柴草、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按照规划要求。达到绿化标准,第三十九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 改建有污染的乡镇。村。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性建筑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严禁污染村庄和集镇环境 不得造成其他公害,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和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 防洪设施、防灾设施以及国家邮电 测量.通讯,广播 输变电设备。地下管网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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