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一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第四十二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区别情况给予以下处罚.一,严重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本条.一 项的规定处罚,三,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建住房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一.二,项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并处以罚款,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单位或个人非法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或资质审查证书。未按规定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有关规定施工。或者使用,生产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 对伪造,转让 出卖、涂改施工资质证的 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 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 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一,损毁村庄和集镇房屋。公共设施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或者限期修复、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乱堆粪土,垃圾,柴草。侵占道路,妨碍交通.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清除治理,对拒不执行者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村镇广场、街道.市场.车站和公共场所等场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第四十五条.损坏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防洪设施以及国家邮电,测量.通讯 输变电站、线,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罚、第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和本实施办法中 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 徇私舞弊者。责令退出非法所得.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