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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村庄,集镇管理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村庄.集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在村庄 集镇、路旁.水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集镇,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集镇环境卫生的管理、村民应当维护村庄,集镇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 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有条件的村庄。集镇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设施、村民修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挤占沟、渠。路,占用村庄.集镇街巷通道 第三十六条、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 集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 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 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第三十八条.市.县,区 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开展对村庄 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集镇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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