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 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一,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不按照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二,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三 未经批准建设住宅或者未经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 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四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生活污水、影响环境卫生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四十三条,阻挠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