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各县,区应当依法确定本辖区内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监察,财政,税务、民政、公安,环保.人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 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 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住房保障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 提出项目建设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