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准入管理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公开摇号或轮候制度.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限购1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市区城市户口1年以上,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三 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女性23周岁。男性25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人员符合前款,一.四,项规定、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可以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和第,三。项规定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申请人与其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应当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合并计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住房保障工作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的方式认定。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同时提供如下材料逐级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区民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 盖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领取.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时,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人民政府、提供如下材料,一,户口簿和身份证。二 婚姻状况证明,三.家庭收入证明。尚未组成家庭的,提供个人年收入证明,四.住房情况证明,五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 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产权产籍登记部门.出具.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住房情况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产权产籍登记部门 出具、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 核实,并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并组织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 核实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区民政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资料和复审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最后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姓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发,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以下简称,购房证,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提出异议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取得 购房证,的申请人家庭人口 家庭收入 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在购房前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初审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房证,的申请人.可报名参加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摇号、有关摇号的具体规定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在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残疾人家庭优先配售,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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