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等应建立诚信档案,对违法行为计入诚信档案.第四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投标和建设活动.并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一 擅自定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或收取额外费用的、二。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三,委托中介机构代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四 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的,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廉租住房及商业网点用房配建比例的 六 未按照 开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规定执行的,七。违反本办法其它条款规定的.第五十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取消其五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住房的资格、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