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 输送城市污水 废水,雨水的城市污水管道,雨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沟渠,检查井.收水口,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站,等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防洪设施是指城市防洪渠,排洪渠.堤坝.蓄水池等及其附属设施。第三十二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及时维修和清淤排障。保证其完好和畅通,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为。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雨污水合流管道外壁两侧各二点五米至五米,排水沟渠及其护坡两侧各一至三米、排水泵站以征地范围为准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范围为.防洪渠,排洪渠,堤坝从堤脚算起 迎水面二十米.背水面十米,第三十三条,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砂取土。开荒.爆破 搭建建筑物 堆放物品,铲取草皮 修砌围栏,种植作物,放牧牲畜.二.倾倒垃圾,废土及各类废弃物。三,堵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和设闸取水,建坝堵水.四,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取水或排水.五,擅自移动.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六,毁坏,盗窃。非法收购井盖,井圈,水箅子或其他排水设施 七,向城市排水设施排入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 强腐蚀物质的污水、八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第三十四条,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市城市排水监测单位进行水质和水量监测后,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第三十五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十六条 需要向城市排水管沟接装管线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 出具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排水接管许可手续后。方可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施工和管理,并保证其完好畅通、新建。扩建。改建地面建筑工程涉及市政工程设施的或地下工程需迁移.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应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 方可迁移.改建,迁移,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报请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