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雨水的城市污水管道 雨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 排水沟渠,检查井,收水口 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站、等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防洪设施是指城市防洪渠.排洪渠。堤坝.蓄水池等及其附属设施.第三十二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及时维修和清淤排障、保证其完好和畅通。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为 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雨污水合流管道外壁两侧各二点五米至五米.排水沟渠及其护坡两侧各一至三米、排水泵站以征地范围为准.城市防洪设施管理范围为、防洪渠,排洪渠,堤坝从堤脚算起 迎水面二十米,背水面十米、第三十三条.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一。挖砂取土.开荒、爆破。搭建建筑物.堆放物品。铲取草皮。修砌围栏。种植作物,放牧牲畜,二,倾倒垃圾、废土及各类废弃物 三,堵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和设闸取水,建坝堵水,四,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取水或排水。五,擅自移动,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六。毁坏。盗窃,非法收购井盖 井圈。水箅子或其他排水设施,七,向城市排水设施排入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强腐蚀物质的污水。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 防洪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市城市排水监测单位进行水质和水量监测后、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第三十五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十六条。需要向城市排水管沟接装管线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出具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排水接管许可手续后、方可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 并保证其完好畅通 新建、扩建.改建地面建筑工程涉及市政工程设施的或地下工程需迁移 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应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迁移 改建,迁移 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报请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