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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管理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照明的路灯配电室 变压器,配电箱 灯杆.灯具,电线 电缆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在路灯电缆保护区挖坑取土或进行其他施工作业、三。盗窃和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四、非法占用或其他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九条,利用灯杆悬挂物品.设置招牌,张贴广告、架设通讯线路,缆,和接用路灯电源,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巡检 维护和停送电管理。及时组织排除故障,确保亮灯率不低于95,第四十一条,因建设、施工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迁移,改动以及拆除再建的费用由申请的单位承担。第四十二条,因车辆肇事等原因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者应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报告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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