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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管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照明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 配电箱 灯杆 灯具、电线、电缆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 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在路灯电缆保护区挖坑取土或进行其他施工作业,三 盗窃和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四.非法占用或其他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九条.利用灯杆悬挂物品.设置招牌,张贴广告 架设通讯线路,缆 和接用路灯电源,应符合有关规定 并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巡检,维护和停送电管理.及时组织排除故障 确保亮灯率不低于95、第四十一条、因建设。施工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迁移、改动以及拆除再建的费用由申请的单位承担,第四十二条、因车辆肇事等原因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者应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报告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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