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抗震承载力验算12 3,1、6度时的锅炉钢结构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其节点承载力宜适当提高 12 3、2,锅炉钢结构的抗震验算.可不计及地基与结构相互作用的影响,12 3、3,锅炉钢结构的抗震验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当结构总高度超过65m时。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12。3,4,锅炉钢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12 3 5.锅炉钢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式中 T 结构基本自振周期、s.Ct,结构影响系数,对框架体系可取0,0853,对桁架体系可取0 0488.H,锅炉钢结构的总高度。m.12,3。6.锅炉钢结构在多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对于单机容量小于25MW的轻型或重型炉墙锅炉可采用0 05。对于单机容量不大于200MW的悬吊式锅炉可采用0,04,对于大于200MW的悬吊锅炉可采用0.03,罕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均可采用0、05,12 3。7 锅炉钢结构按底部剪力法多质点体系计算时,其结构类型指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191的有关规定取值、12.3.8,锅炉钢结构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底部剪力法计算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时、结构基本振型指数可按剪弯型结构取值。12。3、9、计算地震作用时 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永久荷载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12,3.9采用,表12。3.9,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12。3 10,有导向装置的悬吊式锅炉,通过导向装置作用于锅炉钢结构上的水平地震作用 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计算。12,3,11,悬吊式锅筒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采用与炉体相同的方法计算 12.3,12,对于单机容量200MW及其以下且无导向装置的悬吊式锅炉,锅炉钢结构采用底部剪力法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191的有关规定计算 炉体及锅筒的地震作用只作用在锅炉钢结构的顶部,其多遇地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 50191的有关规定采用.但宜按本标准第5、2 2条的规定乘以调整系数、12。3 13 抗震验算时、锅炉钢结构任一计算平面上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12,3.14,9度时且高度大于100m的锅炉钢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其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1,5,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本标准第5 2 2条的规定乘以调整系数,12。3 15,8度和9度时 跨度大于24m的桁架,或大梁.和长悬臂结构 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但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可按本标准第5,2,2条的规定乘以调整系数。12。3 16、锅炉钢结构构件截面抗震验算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重力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35.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可取1 0 风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35。风荷载组合值系数 可取0.风荷载起控制作用且结构高度大于100m或高宽比不小于5时,可取0.2 12、3、17.锅炉钢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梁柱应采用0.8外、其他构件及其连接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规定取值 12,3。18 锅炉钢结构的导向装置,应按多遇地震作用下验算其强度.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其地震影响系数可按本标准第5,2,2条规定乘以调整系数 12 3。19 结构布置不规则且有薄弱层 或高度大于150m及9度时的乙类锅炉钢结构、应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罕遇地震的地震影响系数可按本标准第5。2,2条规定进行调整。12。3,20 经验算不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 应采取加固或改造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