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一 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 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 装卸栈桥.装卸场。二 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 抗震设施.通信设施 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 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 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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