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 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 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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