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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则第四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 由市或者区,县房地局责令停止拆迁。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对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至20元罚款。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处以3000元至5万元罚款,三,降低补偿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范围的.对拆迁人处以3000元至5万元罚款,第四十七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局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一,超过规定好拆迁期限不足1年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二.超过规定拆近期限1年以上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九条,辱骂、殴打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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