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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土地登记第七条 市属五区,芦台农场、汉沽农场、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堡开发区和海港开发区内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土地证书,各县、市 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书。沿海滩涂的登记.确权的具体工作由市及沿海各县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八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应当自批准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县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第九条.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抵押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抵押无效,依法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第十条.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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