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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县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市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市 县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 又不起诉的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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