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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用地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第二十条、征用土地的.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 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第二十二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 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二十三条、征用各类土地的年产值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必须按期足额发放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按照征用土地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或者提供新的用地、第二十七条,因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造成土地塌陷不能恢复原用途的 应当征用塌陷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后的土地 开采者要求使用的、可以优先安排.第二十八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土地、其供地方案应当报市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国家重点发展或鼓励发展的项目可以以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其他项目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提供.第三十条,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 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 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六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 第三十二条,利用旧村.含农转非村、址进行平房改建楼房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条,平房改建楼房应当首先解决自住房。经市。县 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自住房用地以外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农转非村平房改建楼房的,自住房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第三十四条.凡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土地.均应进行收购储备,纳入土地储备库.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土地,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并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三十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 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 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第三十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 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第四十条。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二条,临时使用土地的年限不超过二年 占地期满 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农用地的,按征用各类土地的每亩年产值的下限进行补偿。临时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 可以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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