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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一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或者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擅自修改图纸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部门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三,未经批准 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以及超重 超宽。超长。超高或者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或者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五 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六,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但未按照规定明示许可内容或者监督电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因工程建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未设置警示标志 围栏,未采取安全措施,袋装收集清运建筑垃圾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八。超出批准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九,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恢复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二,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或者在桥梁,隧道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的,三.擅自挪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四,擅自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桥梁.隧道上设置悬挂物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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