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城市,镇、村,街区。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 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名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 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名街的申报和保护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护工作,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名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名街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州.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名街的旅游景区.点 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报请省级有关部门批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助 投资等方式参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