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确定与撤销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镇,村、街区、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一,古代区域性政治,经济 文化中心或者交通.军事要地等、保存有较多的历史文化实物和遗迹 或者近现代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仍有较多数量的文化遗存。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保存较为完好,有较高历史 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保存有一定数量的民族民间壁画,雕塑或者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碑刻.楹联等、三 在地方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民族文化传统保留较为完整。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 设施、标识和特定的场所、或者在历史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传统工艺等,四。保存有较高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旧城街道,巷道。民居、寺观教堂.或者体现城市 镇 村,街区内涵的纪念设施和经鉴定公布的优秀建筑群.五。具有鲜明地方民族特色的城市,镇.村。街区.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至少有一个历史文化街区、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确定其资源状况。特点和价值。具备条件的 应当及时予以保护,并按照程序申报,具备条件未申报的,上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议或者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申报,第十一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申请书,二,历史沿革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三 反映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音像资料,四,保护范围及其说明,五。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及其位置示意图.六,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七 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第十三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名街、因保护不力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其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令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确实丧失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