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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申请条件第十七条,村民申请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所辖区域的村民,且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二,无房户或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户的住房拥挤户、三 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或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四,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旧村改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必须调整搬迁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村民建房 一。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二,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住房的 三。出卖 出租 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请建房的 四.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五,征地拆迁过程中按实物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六。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未满三年的、但因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迁入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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