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拆迁安置房建设资金筹集第二十六条.安置房建设资金为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中可用于安置房建设的部分和各城区政府在国有土地储备项目国土收入分成的部分资金、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根据现行的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安置房建设的实际成本,合理确定安置房拆迁补偿建设资金,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安置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编制安置房建设资金预算。分年度或在安置小区竣工验收后进行决算。安置房,统规统建房屋周边附属设施、水,电.气、路。通讯。要纳入财政的测算范围.市财政局可给各城区预安排一部分资金 作为安置房建设启动资金,安置房竣工验收后进行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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