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建房户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建房户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自行失效、村民住房有关证照和图件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 买卖。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或违反、建设用地批准书 的规定进行占地的。违法转让、买卖土地等违法占地行为 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实施处罚。第四十五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审批 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使用过期证照进行建设的、违法转让,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实施处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对村民违法建房的拆除 由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协同实施,对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审批村民建房,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