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三十六条,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专用水库 引水渠道、泵站 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阀门,消防栓等.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第三十七条,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为界 以户表计费的、以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渠。及其附属设施两侧保护范围内 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严禁在供水设施附近进行采矿,爆破等一切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需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第三十九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商定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 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实施.第四十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 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四十一条。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同意。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第四十二条,用户使用的计费水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用户或者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对正常使用期内的计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经检定水表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因此发生的检定费等费用由异议方承担。计费水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产权人负责及时更换。并承担相关费用、第四十三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并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 配备专,兼 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不能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当按规定委托法定质量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第四十四条、公用消防栓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 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对违反者、由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最大流量标准计收开启期间的水费.第四十五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一,私自启闭供水阀门,二,擅自移动,拆卸.损坏计费水表,三.盗窃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五、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向输水暗渠检查井内排放杂物、机动车辆在输水暗渠非路口地段通行,六、擅自从公共消防栓取水用水或者损坏公共消防栓。七 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