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七条,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主要包括景区现状。性质。范围,功能分区,保护和开发措施。环境容量预测,配套设施,投资与效益估算和专项规划等 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景区总体规划编制.主要包括景区开发建设具体方案,资源和景观的具体保护措施 建设控制指标、建设项目选址,重大建设项目的景观设计方案等、第八条、编制旅游景区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旅游发展规划技术标准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九条.编制旅游景区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通过专家评审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属于市级重点保护范围及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景区规划.须经市旅游规划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第十一条,在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新景区,应当按照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与景区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鼓励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独资 参股,合作,合资等形式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以特许.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第十三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规划。破坏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