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七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 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主要包括景区现状。性质 范围,功能分区、保护和开发措施、环境容量预测.配套设施 投资与效益估算和专项规划等、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景区总体规划编制、主要包括景区开发建设具体方案.资源和景观的具体保护措施.建设控制指标,建设项目选址 重大建设项目的景观设计方案等。第八条。编制旅游景区规划 应当遵守国家旅游发展规划技术标准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九条.编制旅游景区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通过专家评审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属于市级重点保护范围及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景区规划、须经市旅游规划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第十一条 在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新景区 应当按照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 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 与景区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鼓励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独资.参股.合作.合资等形式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以特许。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第十三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督管理 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规划 破坏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