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十四条,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 拆除。第十五条,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适用,美观,安全的要求。第十六条,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严禁在景区内倾倒建筑弃土和废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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