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村镇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一节村镇规划编制。第八条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村镇规划,应当按照建设部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进行,并符合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市 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 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及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 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镇容貌、环境卫生建设、第十条村镇规划包括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4000人以上村庄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4000人以下村庄的建设规划、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 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对村域,乡镇域范围内的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部署.乡镇总体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和乡镇驻地规划两部分.建制镇详细规划应当在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建制镇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 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乡建设规划应当在乡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乡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村庄建设规划.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二条建制镇规划应当委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村庄和乡规划应当委托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第十三条村庄在乡镇规划区内的、其规划应当服从乡镇规划,第十四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节村镇规划审批 第十五条村镇规划在报批前.应当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一,中心镇总体规划由市小城镇总体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初评后,报省村镇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二,乡、其他镇总体规划由市小城镇总体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三.村镇其他规划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第十六条经评审的村镇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建制镇总体规划 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其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审批,二。乡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三 村庄总体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村镇规划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 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批、第十八条经批准后的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