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一节村镇规划编制,第八条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村镇规划,应当按照建设部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进行 并符合建设部 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市.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并遵循以下原则、一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 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及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 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企业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 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镇容貌.环境卫生建设、第十条村镇规划包括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4000人以上村庄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4000人以下村庄的建设规划.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对村域,乡镇域范围内的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部署.乡镇总体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和乡镇驻地规划两部分 建制镇详细规划应当在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建制镇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 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乡建设规划应当在乡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乡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 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 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村庄建设规划,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二条建制镇规划应当委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村庄和乡规划应当委托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第十三条村庄在乡镇规划区内的、其规划应当服从乡镇规划 第十四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二节村镇规划审批 第十五条村镇规划在报批前 应当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一、中心镇总体规划由市小城镇总体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初评后、报省村镇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二、乡,其他镇总体规划由市小城镇总体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三,村镇其他规划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第十六条经评审的村镇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 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其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审批。二,乡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村庄总体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村镇规划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批。第十八条经批准后的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