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镇公共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村镇公共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90。的比例返还乡镇 在乡镇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应当用于乡镇公共基础设施维护 建设和管理。乡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政府收益 应当专项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供水,排水、供气,供暖.电力。通讯、道路.垃圾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可以根据 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 逐步完善乡镇整体功能,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乡镇市政公用设施 不得损毁或者破坏、第四十四条因生产、建设确需占用 挖掘村镇规划区内道路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第二节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破坏村镇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村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不得占用、损坏.第四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完好 美观。对影响村镇容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应当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修,改造或者拆除,第四十八条乡镇规划区内的各类摊点,应当定点经营,沿街经营业户应当进店经营 不得占道经营 乡镇设立的贸易集市,不得占用过境公路,主要街道、影响、阻碍交通 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垃圾。粪便及杂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维护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第五十条村,居。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地便溺 乱扔污物、乱倒污水,禁止在乡 建制镇规划区内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柴草、树叶和垃圾,第五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并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