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镇公共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村镇公共设施管理、第四十一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90、的比例返还乡镇.在乡镇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应当用于乡镇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乡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政府收益,应当专项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供水,排水 供气、供暖.电力,通讯,道路、垃圾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可以根据 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逐步完善乡镇整体功能.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乡镇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损毁或者破坏.第四十四条因生产。建设确需占用.挖掘村镇规划区内道路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第二节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风景名胜 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不得破坏村镇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村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 不得占用 损坏。第四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村镇容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修,改造或者拆除,第四十八条乡镇规划区内的各类摊点,应当定点经营、沿街经营业户应当进店经营。不得占道经营。乡镇设立的贸易集市 不得占用过境公路 主要街道、影响、阻碍交通,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垃圾、粪便及杂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维护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第五十条村.居。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 禁止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柴草,树叶和垃圾,第五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并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