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四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用1至3倍的罚款,二.擅自修剪树木的 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四,砍伐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管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绿化设施的 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