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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维护和管理 以下简称管护.责任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的绿地及绿化设施、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纳入.门前三包.管理的道路绿化、由该路沿街的门市 商业网点等单位按照责任书签订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进行管护.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及绿化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经营者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及绿化设施,由物业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及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四,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工程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管护人,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地管护 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管护单位,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绿地,树木管护技术标准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 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化发生病虫害。管护单位无能力防治的,可委托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防治 管护单位未积极履行防治义务或防治达不到要求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代为防治。由管护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和城市绿化用地性质 确需改变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居住区配套绿地确需改作它用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要求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因改变城市绿线或城市绿化用地性质造成城市绿地损失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实行易地绿化.并承担易地绿化建设费用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 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第三十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城市树木花草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 政府投资栽植。群众义务栽植和历史遗留无据可查归属的树木花草,归国家所有、二。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本单位所有,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共有 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属于个人的除外,第三十二条。禁止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和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抢险救灾或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或砍伐,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必须在事发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由此造成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要制定保护和补救措施,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单位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申请修剪单位负担,第三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 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属古树名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和标志.由权属单位或个人负责管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第三十六条。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古树名木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申请迁移者应委托具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第三十七条。对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 公园内兴建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及其它影响绿化功能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 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垃圾。渣土及其它废弃物.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它物品,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五.在绿地内用火,焚烧,燃放鞭炮 六,其它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管护的规范和标准 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第四十条,城市绿化管护达不到标准,影响城市容貌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治.对逾期未整治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代为整治,由产权单位或管护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第四十一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地及绿化资源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实行数据动态管理,第四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生物病虫害防治、并协助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搞好有害生物检疫 建立有害生物疫情及病虫害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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