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八十三条,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批准文件等,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施工现场悬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十四条、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许可。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包括建筑容积率.密度,绿化面积等的执行情况.四、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五,建设工程竣工的规划验收,六 建筑工程的规划使用功能和建筑面积、包括屋面、七.施工工地临时建筑的合法性.八、绿化用地的使用情况。九 按照本条例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第八十五条.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管理监察机构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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