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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科学 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 均应执行本规定 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 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 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四条.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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