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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绿地控制第三十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襄樊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襄樊市城市绿线控制规划。等相关详细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中的指标,并符合表8规定。各类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指标,表8用地名称 用地分类、绿地率 旧城区居住用地。30 新区居住用地,35,公共设施用地。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疗养院 35 商业 金融,交通枢纽、市场,20 市政用地 30,注、建设用地为综合功能时.按不同用地要求取最大值,地面停车场采用草坪砖铺地时.不应计入绿地面积.工业,仓储用地绿地率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方式布置、并宜保留和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第三十八条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规定.居住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小游园用地面积不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0,04公顷,2,各类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3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4,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要求和本条第三项日照要求,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 不小于1 5平方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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