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建筑高度控制7,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 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7、2。凡位于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7.3,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 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 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7、4,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 H、应符合下列规定,7.4.1,临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40、M,的一般建筑物,其高度H应大于15M、临其他道路时,H应大于6,M。但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 之和的1 5倍.即.H,1。5 W S,7。4。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7。4、3.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7.4。4。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按广场 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的50、计算.7,5.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7,6 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 7、7、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 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