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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建筑高度控制7,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 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7.2,凡位于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7,3、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 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7。4,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H,应符合下列规定。7,4 1、临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40.M.的一般建筑物 其高度H应大于15M 临其他道路时。H应大于6、M,但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 S,7,4.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7。4,3,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7,4。4、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按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的50.计算。7,5,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7.6.在重要国家机关 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 7。7,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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