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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民可以申请农房建设,一.无房居住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规划需要搬迁的,三,按政策规定可以改,扩建的,四、其它特殊情况需建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第六条、原有农房建筑面积已达到政策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的 不再批准建房、农民将原有房屋出售,出租,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建房,第七条,城市居民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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