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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或建房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建房手续的、由区规划建设,国土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未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修建的,由区规划建设,国土部门责令整改并给予行政处罚、超规模建房以及城市居民和外地农民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建房的 由区规划建设 国土部门责令其退出,非法建房予以没收.第二十二条。在禁建区审批农房建设的、为不属农房建设对象和不符合农房建设条件而出具建房手续的.不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规对农房建设审批的 为在定点区乱建房出具建房手续的。违规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的,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置,第二十三条,禁建区的违规建房,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限期拆除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利州区政府,元坝区政府和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办法实施不力的将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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