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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建设良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 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 苗圃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业发展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第四条、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林地使用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转让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 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有关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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