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 建设良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 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林地 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 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业发展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第四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林地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转让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与林地有关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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