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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 减少和有效扑救农村火灾.维护农村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 自防自救的原则.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投入必要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第四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兴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 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实施检查 考核和奖惩,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教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教学 培训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 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无偿发布农村消防公益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农村消防设施 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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