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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50元罚款,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本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二,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因过错、导致火灾事故或者影响火灾扑救工作 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或者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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