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在重大节日和火灾多发季节.可以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进行消防常识教育、第十三条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乡镇规划和村寨规划应当有消防规划内容。新建建筑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除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外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抽查.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消防安全的需要.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有计划地引导农村实施木板房 茅草房改造和农灶、电气线路改造.提倡和推广使用防火建筑材料 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做好登记备案.实施跟踪复查。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应当实施重点检查。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报.经许可后方可举办、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农村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当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者不及时整改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的用火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督促相关监护责任人员加强监护,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寨消防档案、明确专人保管。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村寨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村寨基本情况,二、消防组织基本情况 三.村寨平面图、道路交通水源图等。四、灭火训练 演练及消防器材、装备,设施情况 五,消防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处理情况。六,消防工作部署,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及火 电、气 油管理使用等情况,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扶持农村居民投保房屋 财产火灾保险。第十八条,在农村从事旅游 餐饮.住宿 销售、加工 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三、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四、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仓储区域与人员住宿区域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五、用火用电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第十九条.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单位.民族文化村寨和旅游区 点,的开发.建设、保护,改造和维修 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埋压。损毁,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施和防火标志、不得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侵占防火间距空间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第二十一条 村寨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应当与木结构 砖.石,土 木结构建筑保持1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建筑外堆放的少量柴草 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禁止在防火隔离带上堆放可燃物,禁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 危险化学品和违章使用电气设备,燃气用具。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乡镇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 公安派出所民警、专职消防队员、综合应急救援队员、农村消防组织主要成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公安派出所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农村志愿消防队员的培训。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经常开展对辖区单位、村寨的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对乡镇,50户以上的村寨,民族文化村寨和开展乡村旅游村寨的消防工作进行抽查.第二十四条,乡镇.村寨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和固定宣传牌,设立防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