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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金拨付与管理第十五条、代建单位以批准的概预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目标、严格控制工程突破概预算。确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设计变更等情形需突破概预算的。应由代建单位提出相应投资增减情况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并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七条。代建单位根据已批准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第十八条.按工程实物进度严格掌握拨款程序及数额。代建单位提出资金拨款意见,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并按约定扣回预付款及保修金.将工程款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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