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供热设施管理第十三条.各供热企业应遵照供热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技术规定和质量标准.按期进行维修。养护 使供热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对关键设备和易损害配件,要保持一定的备用量 以确保稳定供热、第十四条,凡在供热管道保护区内施工。可能危及供热设施安全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因工程需要必须迁移供热设施的、由供热单位与工程建设单位双方签订迁移协议,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 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五条,供热设备 设施发生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抢修、热用户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系统发生突发性故障时,供热单位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 在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的同时.可以先施工后补办手续。因室内装饰不当影响供热设施抢修时用户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 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负责。第十七条。热源企业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单位用户进口处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管理 供用热双方因供热计量数据发生争议时 可委托计量检测机构鉴定或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十八条 采暖系统按照产权界限划分进行维修。以供用热双方约定或热用户供热系统入口阀门井为界。属供热单位的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所属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热用户对自管设备无管理能力的。可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一,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改造管网设施阀门 仪表及其它设施,二,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主管道连接 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安全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及挖坑、取土,爆破等 四。向城市供热管道排放雨水,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 五,其它影响供热管网和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