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供热设施管理第十三条。各供热企业应遵照供热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技术规定和质量标准,按期进行维修 养护,使供热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对关键设备和易损害配件 要保持一定的备用量。以确保稳定供热。第十四条,凡在供热管道保护区内施工、可能危及供热设施安全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因工程需要必须迁移供热设施的,由供热单位与工程建设单位双方签订迁移协议。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第十五条.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抢修.热用户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系统发生突发性故障时 供热单位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在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的同时、可以先施工后补办手续。因室内装饰不当影响供热设施抢修时用户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负责.第十七条,热源企业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单位用户进口处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管理,供用热双方因供热计量数据发生争议时.可委托计量检测机构鉴定或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十八条 采暖系统按照产权界限划分进行维修.以供用热双方约定或热用户供热系统入口阀门井为界、属供热单位的由供热单位负责 用户所属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热用户对自管设备无管理能力的 可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一,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改造管网设施阀门,仪表及其它设施、二、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主管道连接,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安全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及挖坑,取土,爆破等、四 向城市供热管道排放雨水.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五、其它影响供热管网和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