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 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第四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 旧区为1500平方米.四 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第五条.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表一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注、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Ο、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 为不允许设置 表中未列项目。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第七条。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 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 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第八条,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二控制.但只要满足建筑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二、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注.榆林市区的新区为铁路以西地区、除新区和开发区外均为旧区。镇的新区,旧区由各镇总体规划中明确、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均按当地新区指标执行 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